政策法規_高速公路/普通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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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17-06-01
一是強化安全管理,在提交的申請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的材料中增加國際船舶保安證書、安全管理證書、安全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等材料,同時,明確相關經營者應當確保其證書合法有效的義務;二是簡化相關申請材料,不再要求提交可行性分析報告、投資協議等不必要的材料;三是針對國內企業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許可已取消,將相關許可條件要求限定在外商投資企業;四是增加執行運價報備制度的相關要求,明確部和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國際海運市場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措施。五是為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增加了保函、責任保險等財務責任保證方式,以緩解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以現金方式交納保證金所帶來的資金壓力。修改內容涉及12個條款。